编号:
4413512025050801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
日 期:
2025年5月8日
建设单位
豪恩汽车电子装备(惠州)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豪恩惠州工厂一期装修工程(1号厂房1层01号房、6层01号房、7层01号房)(补报建)
建设地址
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三路72号
建设规模
13660㎡
合同价格
736.68
万元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广东亿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江海峰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吴升伟
合同工期
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1日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