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4413512025032703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
日 期:
2025年3月27日
建设单位
广东江丰同创科技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江丰电子半导体靶材坯料、设备及零部件制造、抛光材料、阳极氧化及清洗服务项目(3-10号厂房)
建设地址
惠州市大亚湾塘横片区
建设规模
44880㎡
合同价格
7870.53
万元
勘察单位
西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广东呈斯意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广东省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惠州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赵战民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张华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刘竟雄
合同工期
2024年5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