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4413232024123106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惠东县交通运输局
日 期:
2024年12月31日
建设单位
惠州新材料产业园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新平大道(新材料产业园段)市政化改造及北侧排水渠新建(一期)工程
建设地址
惠州市惠东县白花镇新材料产业园
建设规模
市政道路工程
合同价格
22041.02
万元
勘察单位
核工业广州工程勘察院,
设计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黄希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蔡友源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余小东
合同工期
2024年8月28日至2026年2月19日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