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441351202410160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
日 期:
2024年10月16日
建设单位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街道办事处,
工程名称
2022年大亚湾区澳头老旧小区及周边区域基础设施改造工程
建设地址
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街道
建设规模
对澳头海港城、检察花园、公安村、长惠楼、怡兴花园共5个小区基础设施进行改造
合同价格
520.16
万元
勘察单位
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广东鸿湖实业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惠州市精创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张学哲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柏丽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戴波龙
合同工期
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4月15日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