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4413512024091302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
日 期:
2024年9月13日
建设单位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
工程名称
龙山五路(新荷大道—塘横大道)市政工程(一标段)
建设地址
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塘横片区
建设规模
1200米
合同价格
33949.52
万元
勘察单位
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广东祥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五洲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彭杨义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邱学敏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邓龙
合同工期
2024年8月20日至2027年2月16日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