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441303202401110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 期:
2024年1月11日
建设单位
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
工程名称
惠阳区新清大道(原S358线惠阳新圩至东莞清溪段)市政化改造及配套工程
建设地址
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及红田村
建设规模
6110米
合同价格
3147
万元
勘察单位
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惠州市道路桥梁勘察设计院,
施工单位
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陈发波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余伟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周海
合同工期
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29日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